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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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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公爵王
建立日期: 2004-12-20
个人自述: 当今司法者,最欠缺贵族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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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论坛www.hblslt.com恭
我知道你是一个好法官
悲哀.中国司法的现状
想念公爵兄.祝好!!!!
公爵王走了?!!
遗憾啊,让万人哑音的公爵兄真的
哈哈,那个在一对妇人裙子下的馒
我不了解详情,本来不该插嘴。但
不要,不要走,公爵兄,我伸出去的
等待时间证明我的预言。就让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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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的出走和法律博客的倒掉 (2006-08-09 12:31:00)阅读次数:1755

  无论是短暂的还是永远的,王琳的出走已是现实,而法律博客并没有倒掉。没有倒掉的只是外在的躯壳,而内部正在慢慢的朽烂。

  我并不感到遗憾。在黑客帝国中,先知说:万事皆有始有终。在星球大战中,“let go. if you feel lose something, let go.”

  尽管对于博客我的理解是个人的自留地,但对于博客网站特别是法律博客网站来说,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交流、对话和融洽。其中,居中主持、引导的管理者相当重要。

  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彼此隔离、对立的状况有增无减。有的法学家们对问题的态度是“打着火把,送他回家”,表面上看是对“不可言说者”,但实质上和实际上是一种回避和不屑。佛家在度化众生的时候,是坚韧不拔,不是遇到困难就避让。否则,久而久之,就如歌星影星只能生活在粉丝的包围之中。

  有的司法实践者却是另一个极端,座立于“山头主义”,一叶障目,只见问题存在的表象而不去探究内中存在的基础。当前,我们的法律和各种制度,都是外来物,只有短短数十年的光阴,与传统的磨合修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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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特别是法律人,不能这样“馒头” (2006-08-08 00:06:00)阅读次数:1283

  你可以长得象“馒头”,你可以喜欢“馒头”,但你绝对不能成为“馒头”。

  你以说是为了大家好,你可以说是为了以后不吃“馒头”吃大米,但,你也不能就把人往粪坑里推吧?!

  因此,某人确实很“馒头”,不是说他长得象“馒头”,也不是说他喜欢吃“馒头”,而是他就是“馒头”!

  当然,说不定我这样写,侮辱了“馒头”。如果馒头起诉我的话,我,一定考虑一个比“馒头”更“馒头”的语言。

  上述感概建立在某些事件之后,也建立在事件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希望、正告:那个很“馒头”的“男人”能够站出来,把馒头吞下去或者悄悄的离开,永远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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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谈谈贵族精神(zt) (2006-07-28 19:05:00)阅读次数:1625

『关天茶舍』 [人文]有空谈谈贵族精神
 

 作者:观海卢云远 提交日期:2006-7-28 14: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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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不承认杀人--观中德模拟法庭有感。 (2006-07-28 16:03:00)阅读次数:1385

摘要中方审理时,辩护人的辩护词 [辩护人]:下面我们宣读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玺、钟友勇接受贵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李波涛辩护。我们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把握,现根据庭审质证的情况和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6:11:09]   
29307 · [辩护人]: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是公诉机关指控李波涛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事实与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作了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波涛杀害林一木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本案的被害人就是林一木,也不能证明李波涛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害林一木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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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莺--生命与爱的要义 (2006-07-25 20:58:00)阅读次数:1031
你大概知道,在中国,皇帝是一个中国人,他周围的人也是中国人。这故事是许多
年以前发生的。这位皇帝的官殿是世界上最华丽的,完全用细致的瓷砖砌成,价值非常
高,不过非常脆薄,如果你想摸摸它,你必须万分当心。人们在御花园里可以看到世界
上最珍奇的花儿。那些最名贵的花上都系着银铃,好使得走过的人一听到铃声就不得不
注意这些花儿。是的,皇帝花园里的一切东西都布置得非常精巧。花园是那么大,连园
丁都不知道它的尽头是在什么地方。如果一个人不停地向前走,他可以碰到一个茂密的
树林,里面有根高的树,还有很深的湖。树林一直伸展到蔚蓝色的、深沉的海那儿去。
巨大的船只可以在树枝底下航行。树林里住着一只夜莺。它的歌唱得非常美妙,连一个
忙碌的穷苦渔夫在夜间出去收网的时候,一听到这夜莺的歌唱,也不得不停下来欣赏一
下。
    “我的天,唱得多么美啊!”他说。但是他不得不去做他的工作,所以只好把这鸟
儿忘掉。不过第二天晚上,这鸟儿又唱起来了。渔夫听到歌声的时候,不禁又同样地说,
“我的天,唱得多么美啊!”
    世界各国的旅行家都到这位皇帝的首都来,欣赏这座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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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审,“法学家”你高兴吗?! (2006-07-24 22:04:00)阅读次数:1221

在老鹤的博客上看到一篇转载的博文:法院审判法院丑闻还是美闻 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index.aspx?blogid=91521

文中姓魏的作者列举了某地法院坑蒙拐骗的一系列的“丑闻”后,得出一个结论“法院审判法院,应该是一条美闻”。不知道这个作者是否为法学家,而作为“法治思想的传教士”的老鹤,并未发表评论。因此,我不禁要问一声“法院审法院,法学家你高兴吗?!”这,是每一个真正把法治化进程作为自己使命的法学家们无法回避的诘问!

法院的人是谁选任的?法院缺钱是谁造成的?法院没有权威谁最高兴?!作为一听到法院被审,就兴奋得翘起来的人,好好想想!

法院是政治格局中最无力的一环,他的财物要政府供给,人员要组织选配。甚至连审理的案件也要受到干涉。但,还是不满足于法院仅有的虚名,就连仅有的一点遮羞布也要去掉。从意识深处,从民众心中,彻底毁掉对法-或者法院报有的一点奢望!
   
可叹当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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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的另一个启示:谁来监督侦查机关的不作为? (2006-07-18 00:01:00)阅读次数:1290

黄静案已经落下帷幕,可以想像二审的结果。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判定被告人有罪,而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相信侦查机关能够疾恶如仇,发现罪犯并绳之以法是他们的职责,但是,假如侦查人员或其领导要藏私,要出入人罪的话,我们该如何是好?对于他们来说,查清楚一个案件的真相很难,但要查不清楚一个案件则很容易。

我们也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法官也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只有把希望寄托在检察的侦查监督下,但一则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稍后,二者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甚至县委常委的数不胜数,这种领导关系下,又如何监督侦查人员不消极怠工?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又如何单凭内部监督说得清楚?

如果不引起重视,大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将会引发社会对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任,会造成“公权力无力,私刑泛滥”的无序局面。君不见,人们对开车撞死劫匪、对打死盗者的行为不是深表赞成并身体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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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院独立还不够的 (2006-07-15 13:03:00)阅读次数:1123

尽管现在连法院都还没有独立,但我谋求的是司法独立而不仅仅包括法院的审判。这是黄静和高莺莺案的启示。

如果没有一支独立的司法力量,那么法院的审判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为法院的力量永远只能是消极的。而如果侦查力量受制于权力和金钱的摆布的话,法院即便拥有再大的力量也无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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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兵 严洁: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06-07-13 20:47:00)阅读次数:861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国家机关”问题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机关”。所谓机关,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等;从狭义上讲,机关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并未明确是指广义的机关还是狭义的机关。在刑法修改乃至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国家机关到底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争论。肯定说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不应享有任何特殊。而国家机关也会因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增强其威信。否定说则认为,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对其惩罚无疑是国家的自我惩罚。

  笔者认为,把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妥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我国原是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以其他方式介入经济领域、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造成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现象的存在。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1997年修改以前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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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强迫卖淫而嫖宿”案读者讨论意见(法院报) (2006-07-11 11:04:00)阅读次数:913


作者:廖万里等读者  发布时间:2006-07-11 08:01:04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412

编者的话:
    6月7日理论与实践周刊“刑事·行政审判”版刊登了崔永峰的《明知被强迫卖淫而嫖宿是否构成强奸罪》一文,作者认为嫖宿者的行为只是嫖娼而不构成犯罪。6月14日该版刊出了赫耀文的不同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强奸罪,此后又有数十位读者来稿参与讨论。编者将读者意见整理刊出,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廖万里的文章作为本次疑案讨论的结论。

    一、嫖宿者是嫖娼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有近三成来稿者(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郭连胜,建宁县法院邹忠祥;江西省乐安县法院胡伟、罗俊谋,宜黄县法院游荣华,德兴市法院刘丰,丰城市法院邹清平、章友军;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李辉;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张保才;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吴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杨汉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周斌;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杨如意,扶沟县法院刘喜中;河北省怀来县法院唐全州;南京大学法学院李红等)持此观点:

    强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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